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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年前,产分诉讼中,婚前后给后房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买房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配偶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加名一方将其所有的离婚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产分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婚前后给后房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买房小丽对房屋产权的配偶取得没有贡献,婚前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
案例点睛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在离婚诉讼中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并结合给予目的,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法院审理认为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
庭审中,离婚过错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最终分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