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纳33万破产判缴还未余元公司股东出资实缴 DATE: 2026-03-19 09:03:13
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公司股东破产清算案件,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。破产阮某和杨某。实缴
据悉,出资经审理,被判
近期,缴纳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,公司股东吴某至今未实缴出资。破产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,实缴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。出资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。被判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,缴纳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,公司股东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证据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,实缴原股东为郑某、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。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。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,负责处理相关事务。因此,去年10月,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。

由于追讨未果,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案件,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,(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施宜)


破产清算过程中,

